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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个人信息修订日期 : 2021. 10. 19)

'PANASIA'将根据(以下称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重视客户个人信息,且遵守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的法律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广播通信委员会的个人信息技术、管理保护措施告示。企业将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告知客户个人信息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同时还告知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将从施行之日起被适用,若根据法令及政策添加、删除、修改内容,将会提前在网站贴出公告(或个别通知)。

2.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为如下。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仅用于以下目的,若使用目的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另获得同意等。“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生成、记录、保存、持有、加工、编辑、搜索、打印、订正、修复、利用、提供、公开、废弃及其他类似行为。

识别个人、咨询、投诉处理等信访处理、传达通知

3. 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个人信息持有期限: 截止到业务所需时期。用于监察及履历管理

4. 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企业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除以下情况外,未经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没有法律特殊规定,不得超范围处理或提供给第三方。

另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由于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获得事先同意,且明确为关乎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人身、财产利益的急迫且必要的情况

作为统计及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必须的情况,以无法辨识特定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

若不以目的外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不提供给第三方,将无法执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业务,此时,须经保护委员会的审议、表决

为履行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而需提供给国外政府或国际机构

犯罪调查、提起诉讼及维持诉讼而必须的情况

为履行法院的审判业务而必须的情况

为执行及监护、保护处分而必须的情况

5.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原则上,企业将不会未经使用者同意而将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给他人。若日后有必要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将通过公告及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公开委托对象、委托业务内容、委托期限、委托合同内容(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关于禁止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及应负责任等进行规定)。而且,必要时将会事先获得同意。

6. 信息主体的权力、义务及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行使如下各项个人信息保护权力。

个人信息阅览要求

存在错误,要求修改

要求删除

要求停止处理

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行使第1项权力,企业将立即对此进行处理。若信息主体要求修改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内容,企业将停止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直到完成修改或删除为止。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来行使第1项权力。此时,须提供个人保护法实施规则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惯例法令,侵害企业处理中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个人信息及隐私

7.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

企业以咨询、服务申请等目的,收集如下个人信息。

收集项目(客户咨询): 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公司名、服务使用记录、IP地址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 询问客户、在线咨询

废除个人信息: : 企业将在个人信息持有期满、达成处理目的等无需再持有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立即废除该个人信息。若企业因业务或物流服务记录管理而需要,将维持数据。

废除方法: 电子文件信息将采用技术方法,使其无法打开。纸质记录将进行粉碎。

8. 个人信息安全性措施

企业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采取着以下措施。

管理措施: 树立及执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教育等

技术措施: 管理数据库访问权限,设置限制访问系统,设置固有识别信息等加密、安全程序

物理措施: 限制进入服务器室等

9.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企业将综合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为了处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不满及受害救济等,如下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询问企业的服务(或业务)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疑问、不满处理、受害救济等事宜。企业将立即回复信息主体的询问内容。

修改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个人信息修订日期 : 2021. 10. 19